用暴力手段欺凌他人,虽然一时威风,但还是逃不过法律的惩罚,最终要为自己犯下的罪行付出代价。近日,右玉县法院对被告人曹喜青等8人共同或分别犯强迫交易罪、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4年6月至2018年1月,被告人曹某青以梁某、贺某杰为骨干成员,以暴力、胁迫手段,强迫村干部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荒沟填埋合同,情节严重;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、将其捅伤;多次随意殴打他人,欺行霸市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法院认为,以被告人曹某青为首,被告人梁某、贺某杰为骨干成员,纠集被告人赵某、刘某权、王某龙、蔡某、王某珍等人,以暴力、威胁手段,共同实施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,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的相关规定,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曹某青起组织、领导作用,系主犯。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;被告人梁某、贺某杰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,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;被告人赵某、刘某权、王某龙、蔡某、王某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系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青、王某珍犯强迫交易罪定性不准确,予以纠正。
最终法庭当庭宣判,被告人曹某青犯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;被告人贺某杰犯非法拘禁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;被告人赵某、刘某权、王某龙、蔡某犯非法拘禁罪,依法判处一年一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;被告人王某珍犯寻衅滋事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。
通讯员孙海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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